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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如何助力技能提升?权威解读告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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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6-05 14:18:43 浏览数:2369   作者:     来源:

失业保险为提升就业技能起到多大的作用?对提高就业竞争力有什么帮助?

  近日,人社部失业保险司司长桂桢、职业能力建设司副司长王晓君参加在线访谈,解读《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相关问题。

失业保险司司长桂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关于“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的规定,人社部会同财政部共同制定了《通知》。

  《通知》是对《意见》中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这项政策的细化,更加具有操作性。

  实施这项政策,有利于激励职工提升技能,提高就业竞争力,增强就业稳定性,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降低失业风险;有利于更加有效地发挥失业保险促就业和防失业的功能作用。

失业保险司司长桂桢:

  《通知》对国务院28号文件规定的条件进行了细化和明确,规定依法参保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并且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以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这样规定,一方面,鼓励企业职工长期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在一定程度上体现权利与义务基本相适应的原则。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调动职工学习职业技能的积极性,有利于稳定就业、预防失业。

职业能力建设司副司长王晓君:

  《通知》中所称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技能劳动者从事某项职业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一般分为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五个等级。

  人社部门是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各地、各有关行业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具体鉴定工作,对经鉴定合格者,发放由人社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

  日前国务院第174次常务会议审议并拟于近期向社会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已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作出明确划分。待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公布后,《通知》中所称职业资格证书即指劳动者参加清单中所列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项目,经鉴定或考试合格后获取的证书。

  根据国务院推进“放管服”改革精神和要求,人社部正在研究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今年1月,经国务院审定并由人社部印发的《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改革方案》提出,完善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制定不同职业技能等级享受相应的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就业创业等补贴政策。

  据此,我们正在深入推进技能人才评价体制机制改革,研究制定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完善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下一步,拟对符合规范要求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培训鉴定补贴等政策,为搭建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提高技术工人待遇、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供支持和服务。

职业能力建设司副司长王晓君:

人社部将严把证书质量——

1.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

  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各地区、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在清单之外自行设置国家职业资格,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不得在清单之外变相开展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

2.加强信息化建设

  加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完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联网查询系统建设,确保证书联网查询系统中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真实有效。

  同时,推进全国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与监管平台建设,向社会公布规范开展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相关信息,为公众提供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3.加强监管,建立健全退出机制

  加强督导督查,采取“两随机一公开”方式,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清单和“双随机”抽查机制,公开抽检内容、程序和结果。

  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的作用,强化舆论监督,及时曝光负面典型,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威慑,提高公众认知和防范能力。

  对在督导督查、社会举报和媒体反映中发现有问题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经调查核实后,及时作出处理,公布处理结果。

失业保险司司长桂桢:

  《意见》规定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的条件为“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通知》对“当年”这个时间做了明确规定,即自2017年1月1日起。

失业保险司司长桂桢:

1、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联网查询、与失业保险参保信息比对等方式进行审核;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审核通过后,应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

 

失业保险司司长桂桢:

  《通知》规定由省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标准等因素综合确定,并适时调整,同时明确补贴标准的上限,即初级工一般不超过1000元、中级工不超过1500元、高级工不超过2000元,补贴标准可向地区紧缺急需工种倾斜。

  这样规定,有三方面的考虑:

  一是各地基金支撑能力不同,培训费和鉴定费的标准不同,产业方向和重点不同,由各地确定补贴标准更符合当地实际。

  二是规定上限有利于区域间的平衡,有利于与培训补贴的平衡,还可保证基金支付安全。

  三是技能提升补贴是国家对职工培训成本的一种适当补贴,起激励和引导作用,不应大包大揽,企业和职工应该承担的教育、培训责任还要各自承担。

失业保险司司长桂桢:

  为了保证符合条件的申领人尽快拿到补贴,《通知》要求各省(区、市)人社、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本着方便、快捷、安全、审慎的原则,制定本省(区、市)的具体操作办法,并主动向社会公开。

  这样规定的目的,一是方便职工,建立政策享受的直通车;二是减少中间环节,防范道德风险,确保职工本人直接受益,确保资金安全。

失业保险司司长桂桢:

  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目前来看,防范风险主要是基金支付风险和廉政风险。

  从基金支付风险来看,总体安全可控,但尚有部分统筹层次较低的地区,基金支撑能力相对较弱,《通知》规定各省要发挥省级调剂金的作用,加大支持力度,确保每一个统筹地区的参保职工都能享受到政策。

  从防范廉洁风险看,《通知》明确规定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责任,以及完善资金监管制度,畅通监督渠道,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追责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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