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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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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8-14 08:46:00 浏览数:1627   作者:     来源:

  财文〔2017〕9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宣发〔2017〕3号),为进一步规范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就《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财文资〔2012〕15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按照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改革要求,财政部代表国务院依法履行中央文化企业出资人管理职责,精简监管事项,改进监管方式,推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转变,以管资本为主加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国有资本运营和配置效率。

  二、财政部负责研究制定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有关制度,建立资产评估专家库,监管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督促中央文化企业建立内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对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情况进行检查。中央文化企业负责建立内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完善档案管理,做好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三、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经财政部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财政部负责备案。经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文化企业负责备案。属于中央文化企业负责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事项,中央文化企业不得下放管理级次。

  四、根据《资产评估法》,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组织资产评估过程中应当要求评估专业人员适当选择评估方法,除依据评估职业准则只能选择一种评估方法的外,应当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方法,并依据实际状况,经综合分析,形成最终评估结论,编制评估报告。

  五、中央文化企业对本级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办法》,相关单位应当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将备案文件和材料逐级审核上报中央文化企业备案;

  (二)中央文化企业收到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文件和材料后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核,审核要求参照《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的规定。

  (三)中央文化企业在资产评估备案项目审核过程中, 涉及《办法》第五条第(六)项经济行为的,中央文化企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涉及其他经济行为的中央文化企业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评审专家应在财政部建立的资产评估专家库中选取。

  (四)对材料齐全、合规的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文件,中央文化企业要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五)中央文化企业开展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应当登录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完成有关工作。

  六、中央文化企业应当按时完成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提高工作效率。鉴于资产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为保证必要的审核时间和项目执行时间,自评估基准日起10个月内,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材料未报送备案管理部门的,备案材料将不予以受理。

  七、主管部门和中央文化企业应当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认真制定企业内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开展国有资产评估备案和统计分析工作,提交有关统计分析报表和报告。2017年12月底前中央文化企业应建立完善内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每年1月31日前,中央文化企业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统计分析等材料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办法》中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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